logo

咨询热线

15755063059 (点击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上海自考>历年真题 > 正文
自考攻略

2023年上海自考《文化政策与法规》章节讲义:第四章

时间:2023-01-03 11:08:15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导读】对于上海自考考生来说,想要考文学类专业的话,文化政策与法规课程可能是需要考到的,那么应该如何复习备考文化政策与法规课程呢?有没有好的刷题库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为此,上海自考网为广大考生整理了:2023年上海自考《文化政策与法规》章节讲义:第四章

  第四章 出版类法律法规

  1.出版物:是指已经出版的作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2.音像出版物:是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简称,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技术和设备制作的录有内容的视听出版物,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数码激光视盘及高密度光盘等。

  3.电子出版物: 是以磁性或光学信息存储介质为信息载体,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阅读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4出版单位: 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5出版活动: 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6.出版物进口的一些特别规定:

  1、经营单位的设立(82页)

  案例: 案例分析(117—118页思考题)

  法规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经营报纸、期刊进口业务的,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未经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纸、期刊进口业务。 第四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答案:

  1.该公司经营活动不合法。因为它不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指定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2.无法得到批准。因为它是外资企业,且没有国务院出版行政机关认定的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

  2、进口出版物的审查:(内容)

  3、进口出版物的发行与展览

  【结尾】以上就是关于“2023年上海自考《文化政策与法规》章节讲义”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上海自考网可关注本网站,带你了解更多关于上海自考试题

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站在文章内容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

考试提醒

报名时间预计为3月初
  • 考生交流群
  • 微信公众号
  • 考生交流群 扫一扫加入微信交流群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加关注微信公众号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关注公众号

回复“免费资料”领取复习资料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微信交流群

<<点击收起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APP下载

APP
下载

联系微信
联系
微信
扫描二维码
扫描
二维码
在线报名
在线
报名
回到顶部
回到
顶部
APP下载
微信客服
微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