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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复习要点(一)

时间:2019-03-19 15:33:33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以下是关于2019年4月上海自考《国际法》名词解释复习要点,由上海自考整理发布,希望对即将参加自考的考生们能有帮助,更多的复习资料可点击查看年真题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概念

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说法。我们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例如,所谓“美洲国际法”;至于特殊国际法,是指那些仅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可能基于某些特殊的环境和关系而规定某些特殊规则,但不应限制和排除普遍国际法,更不应违背普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

(一)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因此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除国家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如民族解放组织)、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主体,但是,国家是主要主体,而个人则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由于各国都具有独立主权,都是平等的,因此,在国际上没有也不应该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来制订国际法。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制定,也就是以缔结条约的方式制定。此外,国际法中还有一部分国际习惯法,是由各国在国际实践中反复适用,为各国承认为法律而确立的。

(三)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其实施。但国际上没有也不应该有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来执行强制实施国际法的职能。因此,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

三、国际法是法律

国际法是法律的特殊体系,但它仍然是法律:

(一)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国家,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的方式。

(三)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并为国际习惯法所确认。

(四)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由于国际法有以上特征,因此,国际法仍然是法律,有法律拘束力。

四、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协议。这是因为:

(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因此,只有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才对各国具有拘束力。

(二)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订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订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须和应该遵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三)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国际法的强制性是国际法效力的本质表现,国际法之所以不同于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就是因为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国际法是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来强制实施的,而强制实施的根据即是各国之间的协议。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国际关系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历史发展时期。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国际法的发展也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时期。

(一)古代国际法

古代国家间的经济往来并不密切,科学技术落后,交通不便,国家之间关系只能在狭窄的范围内发展。因此,这一时期的国际法有以下特点:

1.内容的不系统性。在古代埃及、古代中国、古代希腊、古代罗马,都产生过有关使节法、战争法、海商法等方面的某些原则和规则,但皆未形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2.宗教性。古代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与宗教的观念相混合,使得这些规则和制度多带有宗教色彩。

3.适用范围的地区性。这些规则和制度只适用于一定地域,不具有普遍性效力。

这些特点说明,古代国际法是处于萌芽阶段的国际法。

(二)中世纪国际法

在中世纪,欧洲在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帝国,形成“皇帝主世俗,教皇操灵界”的局面和一个“统一世界”的观念。这种情况,否定了其他国家的主权,阻碍着国际关系的正常发展。这就决定了这个时期的国际法没有多大的发展,仅仅在某些方面有所发展。这些方面主要有:出现了一些海事法典,开始实行外交上的常驻使节制度。这一时期的国际法,仍处于萌芽阶段,尚未形成独立的国际法体系。

(三)近代国际法

威斯特伐利亚公会(1643-1648年)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会议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独立主权国家,这就标志着具有独立主权的近代国家产生了,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主权”的观念为国家主权的观念所代替了。近代国际关系形成了,为了调整这种新的国际关系,会议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这就标志着近代国际法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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