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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复习要点(二)

时间:2019-03-19 15:35:24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以下是关于2019年4月上海自考《国际法》名词解释复习要点,由上海自考整理发布,希望对即将参加自考的考生们能有帮助,更多的复习资料可点击查看历年真题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说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国公认

一项原则要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得到各国公认,即该项原则为各国公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这种承认,或者反复体现在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而被各国接受。这样,这一原则才具有法律根据,产生法律拘束力并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国际法个别领域中的具体原则,而是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全局性原则,对各个领域都具有指导作用和拘束力。

(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就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关系而言,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基础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必须绝对遵守的原则,否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国际法的法律基础,国际法就无法存在。

2.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具有制约作用,同时也是判断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际法的法律标准。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其他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得以产生和确立的法律基础。这些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有的就是为了实施基本原则而确立的,有的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

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组织文件,本质上属于多边性的国际条约。但其所述的宗旨和原则等规定,均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中均载有尊重《联合国宪章》宗旨与原则的明确规定。因而,联合国从组织角度提出的一些重要原则,其效力实际上已超出了一个国际组织文件的范围,而作为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接受。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循的七项原则是:

(一)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

(四)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

(五)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

(六)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七)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

这些原则的确立,不仅丰富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宪章这些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这些原则是迄今为止拥有会员国最多的全球国际组织联合国的宪章所确立的,因而是最具有权威性和普遍性的;而且这些原则的提出标志着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趋于完善。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除了具备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条件外,还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的精神一致,成了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原则,多数早已存在,但是将它们作为一个彼此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整体提出来,以和平共处为总目的,以其他四项原则作为保证措施,就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备了比其他单一原则更加全面和完备的内容,成了调整国家关系的重要准则。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国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运用原有原则时,科学地突出了国际关系中“相互”的这一关系,强调了“互”字,使这些原则具有了新的特色,这对防止片面理解和运用这些原则,更进一步地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四、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文件

联合国成立后,特别是60年代以后,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涉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决议或宣言,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这些文件主要是:

(一)1960年12月14日《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

(二)1962年12月14日《自然资源之永久主权》的决议;

(三)1965年12月21日《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

(四)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二十五周年纪念宣言》和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

(五)1970年12月26日《加强国际安全宣言》;

(六)1974年5月1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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