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才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不具有这种能力,就不能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二)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它们互相交往中必然产生各种权利和义务,这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要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就必须具有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就不能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三)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它们相互交往中,不但承担义务,也享受权利。要行使这些权利,就必须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没有享受这些权利的能力,是不可能行使这些权利的。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从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来看,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这些主体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是有差别的。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他的主体只具有部分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它们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不能等同的。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而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才是国际法主体。
第二节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国家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具体来说,是由以下三种情况决定的:
(一)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这种特殊重要的地位,就决定了它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国家这种能力是由国家具有主权这一特性决定的。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虽然具有国家的某些特征,但还未最后形成为国家,在实际上不可能像国家那样拥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由国家建立的,它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成员国赋予的,而且是有限的。所以,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而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三)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从国际法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这也充分说明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国家的要素
从国际法的观点来看,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必须具有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四个要素。
(一)定居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没有这个条件,国家就不能形成和存在。至于人口的多少,各国情况不同,它们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并不因为人口的多少而有差别。
(二)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有了确定的领土,居民才能聚居,生产居民和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国家才能在它的领土上建立起来,并有效地行使国家主权。至于领土的大小和周围疆界是否完全划定,不是决定国家存在的条件。
(三)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它代表国家,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没有政权的国家是不存在的。至于政权组织采取何种形式,是各国自己决定的内政问题。
(四)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政权组织,有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还不能构成国家,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单位或殖民地。
以上四个要素,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任何国家都必须具备以上四个要素,也只有具备了这四个要素,才能构成国家,从而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传统国际法把国家的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两大类。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派生权利是指从国家基本权利中引申出来的权利。前者是从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因此,一切主权国家在享有国家的基本权利上是没有差别的。后者则是运用国家主权或行使国家基本权利的结果,因而各国享有的派生权利是不同的。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离的。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承担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一国享有的基本权利,正是他国承担的基本义务。反之,他国享有的基本权利,正是该国承担的基本义务。所以,讲述国家的基本权利,也就包含着国家的基本义务。根据国际实践,国家的基本权利应包括以下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独立权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二是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的,独立自主要求不受干涉,不受干涉是独立自主应有之义,独立和干涉是互相排斥的,对他国内政的干涉就是对他国独立的损害。因此,国家的独立权成为国际法上不干涉原则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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