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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法》复习要点(四)

时间:2019-03-19 15:40:13 作者:储老师

自考助学 以下是关于2019年4月上海自考《国际法》名词解释复习要点,由上海自考整理发布,希望对即将参加自考的考生们能有帮助,更多的复习资料可点击查看历年真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在国际法上,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继承者和被继承者,可以是国家或政府,还可以是国际组织,;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继承的原因,是由于国家领土变更、政府的变更或承认的变更。

由于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国际法上的继承可分为国际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二、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引起国家继承的领土变更的情况甚为复杂,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五种类型:

1.分裂,即一国分裂为数国。

2.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组成一个新国家。

3.分离,即国家的一部分或数部分领土从该国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4.独立,即殖民地或附属领土获得独立,成立新的独立国家。

5.割让,即一国领土的一部分移交给另一国。

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两大类,即条约方面的国家继承和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

无论是条约方面或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都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条约方面和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国际法。一切与国际法相抵触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属于继承范围。二是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所涉领土无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国家继承范围。

(一)关于条约的继承

关于条约方面的继承,1978年8月23日,联合国通过了一个《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该公约已对一切国家开放签字,但至今尚未生效。

按照国际法,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连的条约,是随着被继承国(原国际法主体)的消灭而消灭的;政治性的条约,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由于情势变迁,一般不继承。处理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所谓“非人身条约”,一般是继承的,但是,对于继承的条约,继承国家在继承以后有权按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提出修改或终止。

由于领土变更情况不同,各类继承国对条约继承也有所不同。

1.部分领土变更情况下的条约继承。当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成为另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失效,继承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生效。但从条约中可以确定或另经确定,该条约适用于该领土,是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时,不在此限。

2.国家合并情况下的条约继承。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成为一个国家时,对其中任何一个国家有效的条约,继续对继承国有效。但适用范围有限制,原则上只对原来适用该条件的那部分领土有效,而不适用于合并后的全部领土。

3.国家领土分离或解体情况下的条约继承。一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组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家时,不论被继承国是否继续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任何条件,继续对每一继承国有效。仅对其部分领土有效的任何条约,只对该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当被继承国一部分领土分离后继续存在时,原来对其有效的任何条约,继续对该国的其余领土有效。但如果有关国家另有协议,或者从条约可知或另经确定该条约对继承国的适用不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则是例外。

4.新独立国家的条约继承。殖民地和附属地经过斗争而建立的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等被继承国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这是国际法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新独立国家对于任何条约,不因为该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事实,就有义务维持该条约的效力或者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为了维护新独立国家的国际法主体的固有权利,新独立国家对于原宗主国参加的多边条约,有继承的权利。对国家继承所涉领土有效的双边条约,原则上应对新独立国家无效,只有在新独立国家与别的当事国两国之间作出明示同意,或由于两国的行为而可认为同意,才属有效。但是不能因为该条约对新独立国家和别的当事国有效的事实,就视为在被继承国与新独立国家间的关系上也有效力。

关于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联合国于1983年4月8日订立了《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二)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国家财产继承是指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转属继承国。国家财产继承的效果是:被继承国对该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消灭,继承国权利产生。国家财产继承只涉及继承国与被继承国之间的国家财产转属问题,而对第三国在被继承国领土内所拥有的财产不发生影响。

国家对国家财产的继承的一个标准是: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从这个标准引申出两项原则:一是国家财产一般随领土的转移而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二是关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凡位于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国家动产的继承,不是单纯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是从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活动有关为根据,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应转属继承国。这就是所谓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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