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领土和领土主权
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第三节 国家边界
第四节 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领土和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概念和构成
领土是地球上隶属于一国主权支配下的特定部分,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国家在这确定的领土范围内行使主权,包括对领土范围人一切人、物、事行使管辖权和对领土内的资源享有永久的所有权。
国家领土由四个部分构成:
(一)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二)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沿岸的内水和领海。
(三)领空。指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国家在领空有完全的主权。
(四)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二、领土主权
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排他的权力,称为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
(一)领土不可侵犯。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和范围,任何国家不得侵犯他国的领土,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者外)均有管辖权。
(三)国家对领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的、排他性的主权,非经该国同意,任何国家或任何个人都不得加以侵犯。
国家行使领土主权,本来是绝对和排他的。但在实践中,领土主权常受到某些由国际惯例和条约规定的义务的限制。
(一)受国际惯例的限制:
1.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
2.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传统权利,不应加以侵犯。
3.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二)受条约的限制:
1.租借。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租给他国使用。
2.共管。共管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块土地共同行使主权。
3.国际地役。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因此,亦称为国家地役,这里国家属地最高权受到的一种特别的限制。国际地役根据条约产生,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它的客体只能是一国的领土(包括领陆、领空、领海及底土)。
国际地役可依其性质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积极地役是指允许他国在其境内从事某种行为。消极地役是一国承担条约义务不在其领土上行使某方面的属地最高权。
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一、领土的取得的方式
在传统国际法上有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五种领土取得方式
(一)先占。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就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因此,“先占”有两个要件:一是“占领的”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占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
在传统国际法上,许多学者认为凡是没有人居住或虽有土著人居住但尚未形成为“文明”国家的地方都是“无主地”。从现代国际法观点看来,这个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无主地只能是尚未为任何国家占领,或无人居住,或土著居民尚未形成部落的地方,这样的地方,目前世界上除了荒岛之外是不存在的。
什么是“有效占领”?“有效占领”应包含两个基本事实:一是占领者以取得国名义实行占有,对该地移民定居;二是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宣布主权,并行使管辖权力
(二)时效。时效是一国在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从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这种论点很明显是侵占他国领土的行为辩护的。时效原则并没有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也没有哪个判例专以时效原则判决。
(三)割让。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四)征服。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以征服灭亡去取得他国的领土,这本身就是侵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因此,以征服而取得被征服者的领土主权,是现代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五)添附。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有两种情况:
1.自然添附,如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废河床等;
2.人工添附,如堤堰、防波堤、人工岛屿等。
按照习惯规则,由于添附而形成的领土增加,有关国家当然地取得该增加部分的主权而不必采取任何特别步骤。
三、领土的变更
现代国际法承认领土可以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变更,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下面几种:
(一)交换领土。为了便于边境管理和适应当地的历史条件,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交换其部分领土这是符合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原则的。
(二)全民投票。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投票以决定该地主权的归属。这是现代国际法上关于领土主权变更的一种新方式。
(三)收复失地。国家为恢复其对某些领土的历史性权利而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
第三节 国家边界
一、国家边界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它是分隔一国领陆和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和公海、分隔领空和外层空间,也是分隔一国底土和他国底土的界限,这些边界分别称为陆地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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