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海洋法
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的编纂
中世纪,如7-9世纪意大利《罗得海法》10世纪《阿马斐表》12世纪《奥尼朗法》14世纪《海事法集》。
19世纪,海洋法律制度开始由国际条约确定下来。
领海基线: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适当的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
内水: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海域,称为内水,这海域构成沿海国领水的一部分。
内水的法律地位:
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许进入一国内水,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遇难的船舶可以进入,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3、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4、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行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一般由船旗国管辖。
港口: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
海湾: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在该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湾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常取决于湾品的宽度,有三种情况。
1、湾口的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2、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
3、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根据历史权利而获得承认为其内水的海湾。包含三个要素。
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
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一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
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国所确认。
领海: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伪劣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土。
1、领海是陆地和内水以外的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
2、沿海国的主权扩及于领海。
3、领海的范围包括水域、海床和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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